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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脱逃2(第1页)

淄市的湿气迎合暑气,自打上午10点开始,呆在这个地方,只要是在外面,就和在大蒸笼里的包子没有任何区别。

只要走在马路上,“足蒸暑气”和“头灼天光”究竟是什么样子,便可具象化的理解,因为亲身经历。

但呆在屋子里备考的孟棠,现在暂时不用亲身经历体会这一点。

她继续看向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——“

这个选项涉及到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了。

首先解释一下“立功”。

《华国刑法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……

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

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(1)

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,立功表现可分为——

法条中叙述到的这两种和与前两种类似的兜底“其他立功表现”。

甲的行为,则需要从第二种情况进一步判断。

这里,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关注。

其一是,行为人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证据要合法

。

华国目前有司法解释规定,犯罪分子通过贿买、暴力、胁迫等非法手段,或者……

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“检举揭发”的,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。(2)

其中的“贿买”有专门的含义。

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。(3)

乙是无业游民,尤其,甲乙之间的交易明显也属于“明买明卖”,所以甲的手段不属于“贿买”。

所以,在这道题目中,因诈骗罪而入狱、犯了脱逃罪的甲向乙购买的他人的犯罪证据

,在这一过程中

,没有“贿买”。

又因为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、胁迫等非法手段,因此甲获得的犯罪线索的手段,是合法的。

其二是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手段也要合法,并且还要求亲自提供

。

也就是说,立功是不可以代为立功的

。

那综合这两点,甲的行为的确成立立功。

所以第二个选项是错误的!”

*

汉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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